最高法新规:预付式消费纠纷迎来司法解释,5月1日起施行

针对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乱象丛生、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重拳出击,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明确裁判规则,划清权责红线,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整体消费环境。此举无疑为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化解消费纠纷注入了强劲的法治力量。
预付式消费的困境:乱象丛生,维权困难

预付式消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经营者的资金压力,促进投资和降低消费成本,进而刺激消费。然而,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消费纠纷层出不穷,已经成为许多消费者心中的“烦心事”。

  • 追责主体难认定、退卡转卡难、消费者举证难

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追责主体难以认定、退卡困难、转卡受限以及消费者举证难等方面。消费者往往面临着经营者“卷款跑路”、服务质量下降、条款不公平等风险,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严惩“卷款跑路”:明确欺诈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消费者深恶痛绝的“卷款跑路”问题,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经营者如果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退款要求,将被认定为构成欺诈,需要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更严重的是,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明确商场责任:场地出租方需尽到资质审查义务

如果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跑路”,消费者应该找谁承担责任?司法解释对此也给出了明确答案。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的资质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这意味着,商场在出租场地时,需要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基本的审查,如果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商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司法解释也强调,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
消费者迎来“后悔权”:特定情况下可解除合同

本次司法解释赋予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经营者“迁店”、未经同意转让义务、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

例如,如果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等,消费者都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的预付款。

  •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

此外,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也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这项规定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七日“冷静期”:整治过度营销,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为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司法解释特别设置了“冷静期”制度。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这一规定旨在遏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等不良行为,引导经营者更加注重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以吸引消费者,而非依赖不正当手段。
退款规则更清晰:区分责任,合理计算退款金额及利息

在返还预付款规则方面,司法解释对不同情况进行了细致区分。根据退款原因的不同(消费者原因或经营者原因),退款金额的计算方式和利息的确定也各有侧重。例如,如果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退款,那么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应按照折扣价或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进行计算,并且经营者还需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从而增加应返还给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和利息。这种差异化的处理方式更加公平合理,既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兼顾了经营者的实际情况。
“霸王条款”终结:明确无效条款类型,保障消费者权益

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常见的“霸王条款”,例如“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这些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合同格式条款约定的仲裁费用过高,以至于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那么该条款也将被认定为无效。这些规定有力地打击了“霸王条款”,为消费者维权扫清了障碍。
兼顾经营者权益:防范权利滥用,优化营商环境

司法解释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消费者滥用权利损害经营者权益的情形,司法解释进一步维护诚实守信原则,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例如,司法解释明确转卡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消费者转让计时卡的行为,不应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这种规定旨在防范恶意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举证责任转移:经营者拒不提供证据,消费者主张可获支持

为了解决消费者维权时普遍面临的举证难问题,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认定是否应向经营者返还或折价补偿已赠送的商品或服务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赠送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合同标的金额、履行情况以及退款原因等因素。对于低价值的赠品,如果其主要发挥的是广告宣传功能,一般无需返还或折价补偿,以防止消费者在获得赠品和赠送服务后立即要求退款等不诚信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经营者控制着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那么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这一规定无疑将大大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